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中國籍船舶進出國內港口,根據船型大小、港口通航環境、船長對港口的熟悉程度,各個港口也會出臺相應的規定,但多數由船長自行決定是否安排引航員引航。雖然船舶由熟悉通航環境的引航員引領,但也并非萬無一失。
下面小編講述幾起引航員在船引航時的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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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2019年12月28日,中國香港籍多功能船“黃海XXX”輪在引航進港靠泊漳州港招銀碼頭過程中觸碰招銀碼頭,造成該輪球鼻艏受損、招銀碼頭部分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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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2016年1月29日,集裝箱船“APLXXX”輪從廈門港海滄港區某泊位離泊引航出港過程中,在海滄航道602號燈浮附近水域和一艘進港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損,部分燃油及污油水泄露。
0 3
典型案例三
2017年11月25日,散貨船“實華XX”輪在廈門港古雷港區引航進港靠泊9號泊位過程中,在5萬噸級航道附近水域發生觸礁事故,造成該輪船體破損。
0 4
典型案例四
2017年5月22日,馬紹爾群島籍油輪“STIXXX”輪在引航進港靠泊湄洲灣青蘭山碼頭3號泊位過程中,船首觸碰碼頭泊位3號系纜塅作業平臺,造成該輪船首船體與泊位3號系纜塅作業平臺損壞。
事故主要原因:
未使用安全航速
引航員在引領船舶進港靠泊過程中未使用安全航速,在臨近泊位時仍然保持較高的航速,導致船舶在轉向避讓或者其他船舶操縱時發生觸碰碼頭事故。
與拖輪團隊溝通不暢
引航員與碼頭拖輪調度、拖輪之間的甚高頻溝通不順暢,存在指令發送不清晰、接收指令未復述的現象,導致拖輪未能按要求及時協助引航作業,進而形成安全隱患。
未使用多種手段核對船位
引航員僅通過航道側面標判斷船位是否處于航道內,未通過其他方式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的核對,導致船舶偏離航道寬度發生觸礁事故。
未采取霧航措施
船舶在引航過程中遇到能見度不良,未采取霧航安全措施,鳴放聲響警報信號。
未及時發現交匯船舶
引航員瞭望疏忽,未能及時發現交匯船舶并判斷碰撞危險。
過度依賴引航員
被引船過度依賴引航員,任由引航員操縱,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未能及時指出,并給予糾正。
調查官的安全建議:
引航員:
1
引航員上船引航前,應根據船型特點、通航環境、碼頭泊位等因素認真制定引航方案。
2
引航員上船后,應向船長告知引航方案,并對通航環境、氣象海況特點、碼頭、錨地、泊位、拖輪的使用、靠離泊方案等信息與船長充分交流。
3
引航員給碼頭拖輪調度、拖輪、駕駛員、水手的指令應當清晰,并等待對方復述確認,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4
航行期間應當謹慎引航,與船長、駕駛員保持密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進行核對。
船長、駕駛員:
1
船長應認真做好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提前熟悉港內航道通航環境,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前研判影響其船舶操作和船舶港內航行安全的因素。
2
引航員上船后,船長應當向引航員告知船舶尺度、吃水、空高、旋回性能、停車沖程等船舶信息。
3
航行期間,船長、值班駕駛員應當與引航員緊密合作,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進行核對。船長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應當及時指出,必要時即行糾正,或者要求更換引航員。
4
船長在非危險航段暫離駕駛臺時應當告知引航員,并指定駕駛員負責。值班駕駛員對引航員的行動或意圖有所懷疑時,應當要求引航員予以澄清,如仍有懷疑,應當立即報告船長,并可在船長到達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動。
碼頭拖輪調度:
1
熟悉港區通航環境和船舶靠離舶過程。
2
在引航、拖輪之間準確傳遞指令信息。
拖輪:
1
拖輪在接到指令后,應進行復述確認。
2
按時抵達或者提前抵達預定的輔助靠離泊地點。
3
嚴格按照引航員的指令操作拖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