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外國籍船舶進入或者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情況,未及獲得批準,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并聽從指揮。 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2.《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臨時進出我國非開放區域的審批權限: (一)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進出的中、外國籍船舶,由交通部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檢查檢驗單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二)臨時從我國非開放機場起降的中、外國籍民用飛機,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審批,非民用飛機由軍事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檢查檢驗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三)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陸地邊界區域進出境的中、外國籍車輛和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批前應征得當地省軍區和公安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3.《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五條: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檢查機關不登船檢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八條: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臨時進入的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許可;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外國籍船舶駛離非對外開放水域應依據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 5.《關于實施〈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請各開放水運口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召集當地口岸其他檢查機關,共同研究制定具體聯系措施。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會商其他口岸管理單位、軍事主管部門意見時間除外) |
辦理時限: | 20個工作日(會商其他口岸管理單位、軍事主管部門意見時間除外) |
辦理條件: | (一)受理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擬臨時進入的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獲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許可; 5.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外國籍船舶駛離非對外開放水域應依據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 |
辦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二)審核
受理人收到國際航行船舶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或港口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書面申請,說明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或港口的必要性;
2.當地口岸查驗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見;
3.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應急、保安要求的證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狀況專家評估意見(需要時);
5.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批
審批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在《海事業務審批表》上簽注審批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退還初審人。 (四)辦理與告知 審查不同意的,制作加蓋海事管理機構公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辦理完畢后,在《外國籍船舶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登記臺帳》中登記,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送達申請人。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現場監管部門或人員。 |
申請材料: | 1.書面申請(說明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港口)范圍及必要性)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無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福建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臺江區工業路51號1號樓2層) |
咨詢電話: | 0591-83837182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